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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BIPV 0.4元/瓦,屋顶光伏0.2元/瓦!
来源: | 作者:阳硕 | 发布时间: 2023-08-16 | 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8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支持分布式应用项目补充申报的通知。

根据通知,本次项目申报针对政策第五条支持分布式应用,项目并网时间须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0日。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10日至8月27日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9月10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和推荐。

附件《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五条:支持分布式应用明确,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顶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0.4元/瓦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2022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且并网规模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可联合申报)、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含工商业建筑屋顶、车棚顶、光电瓦屋顶、光电幕墙和光电采光顶等光伏发电项目)。

申报材料:


①项目建设资料(包含项目情况介绍、建设合同、逆变器和光伏组件等产品的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和备案文件。

②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注明并网规模及时间)。

③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车棚等小型建设工程按照政策不需要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以发改委项目备案提供材料为准)。

④联合申报的户用光伏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同一社区(行政村)或园区;联合申报时应指定牵头单位进行申报,并出具各联合单位同意共同申报的证明材料。

⑤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需提供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采用的光伏构件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⑥申报主体与项目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2022年度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支持分布式应用项目补充申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秘〔2022〕30号)及政策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在上半年申报基础上,开展支持分布式应用条款补充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和范围


本次项目申报针对政策第五条支持分布式应用,项目并网时间须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0日。


二、申报时间


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10日至8月27日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9月10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和推荐。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fcyzc.hfceloan.com/frontPage),完成注册后,按照光伏产业若干政策和实施细则要求,在系统中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申报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县区经信部门审核;根据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光伏产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和本次申报通知要求,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推荐至市经信局,随文报送各项目修改完善后的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并在光伏产业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


四、申报材料相关说明


在实施细则明确的申报材料基础上,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一步规范如下:


1.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可以是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意见单、并网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等文件,包含并网时间和电站容量等信息。同时需提供与供电部门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2.项目建设合同需准确显示投资关系,并提供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产品采购合同及票据,便于确认项目投资主体;对采用EPC模式建设的项目,需提供总包单位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产品采购合同及票据;如总包单位采用批量采购等方式,不能区分该电站光伏组件、逆变器等采购合同和发票,需提供总包单位主要光伏产品的批量采购时间、主要品牌和型号等情况。


3.如提供建筑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需准确显示申报项目所在位置信息。


4.增加提供电站建成验收后的航拍全景图。


附件: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0日


(咨询电话:63538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