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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电价结果好于预期,新能源的天没塌!
来源:智汇光伏 | 作者:阳硕 | 发布时间: 2025-12-10 | 1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年初,“136号文”刚刚下发时,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光伏行业的天塌了”的说法!
临近年底,各省的机制电价竞价结果也陆续出台,从各省的竞价结果来看,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好于预期,在大多数省份,531之后并网的风电、光伏项目,收益受到的影响在可控范围之内!


一、机制电价竞价结果好于预期!

截至目前,已经有19个省陆续完成了首轮机制电价竞价,甘肃省已经完成两轮竞价。整体看来,机制电价竞价结果好于预期,各省的机制电价出清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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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看出,与531前并网存量项目相比,531后并网增量项目,
1)大多数省份保障电量比例在80%以上
大多数省份,对于增量项目80%以上的电量可以获得机制电价的保障。
2)机制电价下降有限
对于531前并网的存量项目,基本是以“煤电基准价”作为机制电价;
531后并网的存量项目,大多数省份的机制电价下降幅度较小。
以上海为例,531前后并网的项目电价如下表所示。531前后并网项目,收益预期变化不大。
表:上海531前后并网项目上网电价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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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对于保障比例高变化不大、机制电价变化不大省份的新能源项目,收益受到影响有限。各省的机制电价下降幅度,从下面两张图看起来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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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相对于煤电基准价,
风电项目:
7省的降幅≤1分/度,6省/地区的降幅在1~5分/度之间,4省的降幅>5分/度。
光伏项目:
7省的降幅≤1分/度,6省/地区的降幅在1~5分/度之间,7省的降幅>5分/度。
可见,
大多数省份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比存量项目降幅在5分/度以内。项目收益受到的影响相对可控。如果能适当降低一些市场开发费(光伏项目约需下降0.1~0.5元/W),基本可以保障项目收益不变或者微降。
个别省份,如黑龙江、山东、甘肃等省份,电价降幅较大,甚至超过0.1元/度,则项目收益会受到较大的冲击。

二、项目投资回收期的预期变化

虽然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变化有限,但“执行期限”的变化巨大,对项目投资回收期的预期,影响更大!
煤电的LCOE主要取决于煤炭的价格,10年之后,投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当时的煤炭价格决定是否发电。
然而,风电、光伏项目不同于煤电最大的一点,就在于“高初始投资、低运营成本”,也就是项目建成的一刻,LCOE基本确定;因此,投资决策时更需要相对确定的上网电价。
传统的风电、光伏项目生命周期,一般按照20年考虑,财务测算时也是以20年作为测算的标准。

从各省的136号文来看,531前并网的存量项目,执行期都采用了“20年或全生命周期小时数”先到的一个。因此,生命周期仍然按照20年考虑。

然而,对于增量项目,大多数省份的执行期限是按照10~12年,个别省份的海风、海光项目,执行期限会延长到14~15年。

也就是说,现有的、较高的机制电价,只能执行10年,10年之后将全部入市!入市之后的交易电价会是多少?这很难预测!影响因素太多,估计谁也预测不准!

此前,项目生命周期为20年的时候,许多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会是10年以上,甚至到12~14年,剩下8~10年赚钱。

然而,增量项目,可能投资商必须把投资回收期压缩到10年以内,甚至更短的时间。因为10~12年后难以预测、且不确定的上网电价,很难支持现有的财务模型!


三、“136号文”是理念和模式的颠覆!


不可否认,“136号文”确实给新能源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变化!
1、投资者思考角度变化
531之前,风电、光伏项目接受的是固定电价,投资企业只负责发更多的电!电网公司负责把电卖给用户!
531之后,全部的风电、光伏项目,将面临浮动电价,投资企业不仅要多发电,而且要发“好电!同时,也要自己下场参与向用户卖电!
角色的变化,必然带来思考问题角度的变化!投资企业考虑的问题要更多、更全面,要更负责任!
之前,电网企业认为部分时间的新能源电量是“垃圾电”,需要被弃掉!当新能源企业真正进入电力市场,发现部分时段的上网电价是“负电价”的时候,“主动弃电”可能会成为投资企业的选择。
2、“好电站”的标准在变化
以光伏电站为例,设备选型、系统设计方案、是否配置储能,在新的场景下,都将有不同的最佳答案!
是否要选择理论发电量更高但价格更贵的组件?因为多发的电可能会被弃掉;
是否要采取跟踪式支架,提高早晚得发电量,实现1度电=6度电收益?
是否要配置储能,将中午深谷电价时的电存起来,等到晚上尖峰电价时售出?
......

“136号文”让新能源投资人的思考问题角度、评判标准都会发生变化,这对行业发展,也是颠覆性的!


四、多种新模式受到鼓励!


“136号文”给新能源行业的投资理念、投资模式,将带来颠覆性的变化。那未来会怎么变?其实,这一年多来,国家的政策一直在积极引导,就是“就近消纳、以荷定源”模式!
下表盘点了2024年底以来,国家层面下发的各类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类型项目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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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各省也在配合国家出台省级的鼓励政策。下表是各省近期出台的绿电直连、源网荷储、零碳园区的鼓励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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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束语



从各省的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结果来看,电价整体降幅不大,对收益的影响在可控范围之内。
然而,“136号文”给新能源的投资模式和理念,都带来颠覆性的变化。
原有的项目发展模式将无法适应新的发展环境,新能源投资人仍然能需要快速调整,适应新的变化!